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最新动态 正文

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5-04-23点击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完善和规范学校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岗位绩效和实际贡献为导向、鼓励创新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将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挂钩,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

(二)兼顾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同时对高收入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合理缩小收入差距。

(三)两级分配原则。实施校院两级分配制度,经核定的教学单位和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按学校指导性意见进行分配。

三、实施范围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限于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我校按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和由学校发放工资的同等待遇聘用人员发放绩效工资。附属实验学校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

我校绩效工资总量,由自治区教育厅核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五、绩效工资构成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按自治区核定的事业单位绩效控制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和学校创收能力等因素,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并结合考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学校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学校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

六、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各职称、职务层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工资管理程序审核报批后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根据校内各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学校和校内单位负担,统一设立“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

1.教学单位

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负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当年全校教学科研总量拨款部分、学校年终考核奖励拨款部分和教学单位创收分成部分组成。教学单位创收分成部分主要包括:部分全日制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费及各类培训经费提成等(提成办法见附件1)。学校负担部分按照《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拨款办法》(附件2)拨款。各教学单位结合各自总量,根据本办法和《广西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附件3)制定各单位分配办法,经各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学校人事处、财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分配方案按月预发各单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后再进行结算。

2.机关及教辅部门(不含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全额负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按全校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一定比例划拨部分和年终奖励部分组成。按比例划拨部分根据学校制定的《广西师范学院机关及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附件4)由学校人事处、财务处按月预发。管理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部分与教学单位自筹奖励性绩效工资年人均值联动,按照岗位职级对应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分配。

3.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

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学费、各类培训经费提成等(提成办法见附件1)。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需结合本单位可分配收入总量,根据本办法和《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附件5)制定本单位分配办法,经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七、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执行自治区相关调控政策。对超过学校确定的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核准,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并对超过部分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费。具体按《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附件6)进行调控。

八、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规定

(一)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

(二)经学校按计划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四)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放;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100%发放;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按80%发放。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六)30天内请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七)教职工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八)教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2年内按70%发放。

(九)教职工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十)教职工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暂不发放。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聘期内岗位变动人员,从正式任命、聘任或免职的次月起,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

(十二)缓聘、解聘人员自当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调出、辞职、出国(境)等原因离校的人员,自学校批准的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十三)凡在绩效工资计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停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1-3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1〕143号)规定列入我区医保门诊慢性病种的病人,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十五)上述情形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由学校统一按原文件标准发放,二级学院可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另行奖励。

(十六)本实施办法不含学校高层次人才津贴。高层次人才津贴的改革办法另行制订。

九、组织实施

(一)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稳定大局,争取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广西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附件3)、《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附件5)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在本单位付诸实施。

(三)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分配方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年终考核结果出台后再予以结算。

(四)本办法实施后,享受机关和教辅部门分配的单位不得在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项目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机关和教辅部门的各种收入由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

(五)学校发放的特殊人才补贴、租房补贴、清凉饮料费以及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关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但发放时不得超过自治区核定的标准。

(六)校内各单位自行发放的课酬、劳务费、加班费、科研(教学)业绩津贴、评审费等均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如果学校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未达到自治区核定的当年人均绩效总量时,各部门、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创收情况,使用创收收入发放以上津贴。对超出学校标准发放津贴的单位,学校需按其超出额度征收调节费,具体见《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附件6)规定。

(七)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的绩效工资及有关待遇,根据工作任务协商确定,其收入不列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另定)。

(八)为体现分配公平,学校对二级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托低、托底政策。托低是对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发放额高于自治区公布的区直事业单位绩效控制线但低于学校负担部分人均标准的,低于学校标准5000元(含5000)以内部分不补,低于50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补贴50%经费。托底是保证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不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区直事业单位绩效控制线,对低于自治区公布的事业单位绩效控制线的部分,学校全额负担托底所需经费。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西师范学院部分全日制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费及各类培训经费提成办法

2.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拨款办法

2-1.广西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2-2.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2-3.广西师范学院科研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3.广西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3-1.我校二级学院一览表

3-2-1.二级学院教职工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模板一)

3-2-2. 二级学院教职工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模板二)

3-2-3.二级学院教职工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模板三)

3-3-1.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模板一)

3-3-2: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模板二)

4.广西师范学院机关及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4-1.广西师范学院机关及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表

4-2.广西师范学院机关及教辅部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5.广西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独立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6.广西师范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一五年 月 日